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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流程, 签约须知
第二部分 客户购房签署合同事项
客户在签定预售合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:
(一)个人购房
- 购房人身份证(中国、香港、澳门)
- 购房人护照
- 购房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
- 购房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
- 合同如有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、独生子女证、出生证明或与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文件
- 如购房人无法亲自签约,请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经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
- 购房人私章(所有购房人都须携带)
- 静安豪景苑商品房认购书
(二)企业/团体购房
- 全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,(海外企业/团体须提供全中文译本)
- 经公证的董事会决议原件(需所有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)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(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监制),加盖购买单位公章;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;
- 上海市房地产文件登记申请书(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监制),计壹份,由法定代表人签字,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;
-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、登记委托书,壹式贰份,由法人代表签字,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。
- 若非法人代表签署,则须提供合适的授权证明(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、董事会决议等)
- 购房用途说明(规定格式)
公证手续如下:
如境外个人提供的出生证明、婚姻证明、授权委托书、境外公司提供的注册证书、商业登记证、董事会决议、身份证须符合下述的合法手续方可为国家机关认可。
香港地区—经中国政府委托的当地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公司转递章
澳门地区—经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公司公证
台湾地区—经当地地方法院公证,公证文件须经海协会认证、海基会认证、通过公证协会提交上海市公证处;
与中国有建交的国家—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;
与中国无建交的国家—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(领)馆认证
注:签定预售合同所需资料以开发商或贷款银行的实际要求为准,以上材料仅供购房客户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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